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相关部署,发挥标准支撑引领作用,推动制造业企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联合开展2022年度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一、试点内容
优先试点已发布、研制中的国家标准,配套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形成一批推动智能制造有效实施应用的“标准群”。详见《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实施方案》(附件1)。
2022年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主要包括:
智能车间/工厂建设:围绕产线、车间、工厂中智能装备、信息化系统间集成、互联互通、安全等开展标准应用试点。
新模式应用:围绕大规模个性化定制、运维服务、网络协同制造等新模式开展标准应用试点。
新技术应用:围绕人工智能、工业大数据、工业软件、工业云、边缘计算等新技术在制造业中应用开展标准应用试点。
供应链协同:围绕智能采购、智能物流、智能销售和供应链集成等开展标准应用试点。
二、申报条件
试点申报主体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包括制造业企业,或制造业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科研院所等组成的联合体。
2、申报主体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
3、申报主体应当具备推进标准应用试点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具有实施标准应用的基础设施。
4、申报主体已开展相关智能制造标准(包括国家、行业、地方、团体、企业等标准)应用工作,取得初步效果。
5、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应用经验。
6、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特大环境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实施
1、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主体可参照《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附件2)编写申报材料,应当重点突出、言简意赅、逻辑严密,能从标准应用实践方法、实践成效等方面提供借鉴,引导创新,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可配图说明。
2、标准试点范围
标准应用试点的标准范围参见《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版)》,其中重点试点标准参见《智能制造重点国家标准清单》(附件3)。
3、申报主体要求
每个企业只可单独或者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申报主体对企业资质、项目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4、推荐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按照优先级进行排序。
5、时间要求
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行文报送至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申报书》《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邮寄至应用试点工作支撑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6、推荐数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0个,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项目不超过5个。
7、其它要求
推荐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标准应用成效强的项目,并充分考虑行业覆盖面。推荐单位应制定配套政策,对于公布的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给予政策支持。
四、申报流程
开始----企业填报申请书(附件2)----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
1、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附件2、附件4(纸质材料一式四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邮寄至----支撑单位。
2、行文报送附件4----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
结束
指导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支撑单位: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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