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
2022年5月16日,江苏省发改委与工信厅印发《关于停止对部分企业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通知》。经江苏省节能监察中心核实确认,36家企业使用的淘汰设备或产品能耗超限的生产线已处置,且相关法人主体因注销、撤销、吊销等原因已不存在。自2022年5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分别停止执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涉及8家钢铁企业。
内蒙古
2022年5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2022年度限制类和淘汰类(装备)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名单进行了公示,涵盖钢铁、焦炭、铁合金、电石等八个行业限制类和淘汰类(装备)企业,其中涉及钢铁企业8家。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厅关于调整部分行业电价政策和电力行业市场交易政策的通知》等有关要求,2021年征收标准为限制类每千瓦时0.1元、淘汰类每千瓦时0.3元(水泥每千瓦时0.4元、钢铁每千瓦时0.5元),2022、2023年差别电价的加价标准,在现行水平的基础上分别提高30%、50%。
山东
2022年4月29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关于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要求,2022年7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山东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鲁环发〔2019〕149号)所列钢铁企业及新投产钢铁项目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广西
2022年4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2022年第二次动态调整我区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的通知》,结合2021年10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我区高耗能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通知》,全区钢铁企业共有23家,其中,限制类装置所属企业有14家企业,其限制类装置生产用电执行差别电价,加价标准为0.1元/千瓦时。经后续不断调整,目前实施差别电价的钢铁企业12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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