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提高我省钢铁行业环保治理水平和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 号)精神,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 A 实施意见》(冀办(2022)10 号)的工作要求,决定进一步完善我省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及加价标准
2024 年10月1日起,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其全部网购电量(市场化交易电量、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电量)实行用电加价政策。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含税,下同);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加价0.06元。按期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淘汰类、限制类)、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政策执行,不重复加价。
二、执行程序
(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要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级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 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钢铁企业环保绩效全面创 A 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传[2022]38 号)等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评估监测,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新建钢铁项目正式达产 12 个月后,力争完成评估监测,未完成评估监测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差别化电价。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确定辖区内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函告当地发展改革委。各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未达标项目、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函告当地电力公司执行差别电价政策。
(三)执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钢铁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函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函告电力公司停止执行差别电价。
三、有关要求
各地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电网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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